中国农业国际交流协会会员及会费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国际交流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会员管理,强化协会组织建设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按照《中国农业国际交流协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章程”)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会员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会员类型和类别
第三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: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凡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农业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等以及个人,均可申请作为本会的会员。
第四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:会员(单位或个人)、理事、负责人。负责人包括: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特别会员单位为各省农业农村厅下属的农业国际交流合作部门。
凡申请成为理事以上的都必须先加入协会成为会员,再由协会秘书处报理事会批准,按照相关程序办理。
第三章 申请会员条件和审批程序
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。
第六条 凡申请加入协会的,需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材料:
(一)单位会员:
1.提交入会申请书;
2.申请单位主营业务简介;
3.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(副本)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;
4.证明申请单位在农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证书或表彰文件(复印件);
5.签署《自律公约》。
(二)个人会员:
1.提交入会申请书;
2.申请人简历;
3.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;
4.证明申请人在农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证书或表彰文件(复印件);
5.签署《自律公约》。
第七条 入会审批程序:
(一)申请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;
(二)秘书处对材料进行审核,审核通过后报理事会或授权机构讨论,对于讨论通过的发出入会通知书,批准入会;
(三)秘书处收到会费后,颁发会员证书。
(四)理事会成员(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)须按相关程序进行选举、增补和报批。
第八条 协会分支机构吸收发展的会员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审批。
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
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业务发展提出意见的权利;
(五)向协会及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的权利;
(六)退会自由。
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如实向本会报告国际交流业务情况,如出现国际处罚,会员企业需及时准确告知本会;
(七)向本会提供业务相关最新动态信息、宣传资料和先进经验;
(八)指定专人为协会联络员,畅通业务渠道;
(九)积极参与、配合协会各项工作。
第五章 会籍管理
第十一条 会员证书是本会会员的有效凭证,其中会员证书有效期为1年,理事会成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。
第十二条 入会资格的获得、延续及终止:
(一)获得会员资格:自愿遵守协会章程,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,按期交纳会费,经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通过的单位,获得会员资格。
(二)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1.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2.2年不按要求参加活动;
3.2年未按时完成会籍注册;
4.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5.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(三)退会、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的单位,不再具有协会会籍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相关服务工作。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第十四条 会员变更名称、单位代表、联系人等有关会员资料,须书面提出申请,由秘书处负责办理。
第十五条 协会负责人(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)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(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,理事会可变更不超过1/5理事代表)。
第十六条 会员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不得跨级申请。原则上,入会满1年可申请成为理事;理事当选满1年可申请负责人。
第十七条 负责人及理事降级(退会)参照其产生程序。
第六章会员服务与义务
第十八条 会员在享有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外,还享有下列服务:
(一)通过协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合理诉求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;
(二)依据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,协会将协调会员关系,调解会员纠纷,促进会员间沟通与协作,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权益;
(三)依据相关规定和要求,协会可推荐会员参与行业、团体相关标准的制订、信用评价、奖项评选和申报推荐等工作;
(四)为会员提供相关政策与业务的咨询服务;
(五)为加强与业界的交流与合作,会员可自愿申请参与协会组织的研讨、论坛、考察、年会、展会等活动并按要求支付相应的费用;
(六)会员可以参加一个或多个协会分支机构的工作,参加分支机构组织的活动;
(七)会员提出申请,经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,协会可在其相关媒介渠道开展宣传。会员须对其提供信息的合法性、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。
第十九条 会员义务。
(一)遵守协会章程,履行会员义务,规范行业行为;
(二)会员应按照“共建 共治 共享”的原则支持协会工作,促进协会发展,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并承担相应的工作;
(三)参与协会组织的行业调研,为行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;
(四)如实向协会报告国际交流业务情况,如出现国际处罚,会员需及时准确告知协会;
(五)向协会提供业务相关最新动态信息、宣传材料和先进经验;
(六)按时注册并交纳会费;
(七)遵守行业自律公约。
第七章会费
第二十条 本会会费分为基础会费和赞助费2部分,基本会费标准如下:
(1)单位会员: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3万元;理事单位会员每年1万元;普通团体单位会员每年3000元;
(2)个人会员:每年500元。
本会理事会成员均有义务对本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给予赞助,赞助金额不限。
第二十一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。秘书处每年第二季度向会员收取本年度会费,新入会会员应在收到入会通知书后当月交纳当年会费,第四季度新入会视为交纳下一年度会费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应在获选后一个月内交纳年度会费,无理由不交纳会费的取消相应资格。
第二十三条 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或足额交纳会费者,可向秘书处提出延缓或减免会费的申请。经批准,可延缓或减免会费。
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,已交会费不再退还。
第二十五条 会员交纳会费可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选择现金、支票或汇款等方式。采用汇款方式的,汇款时须明确注明汇款用途为“会费”,协会秘书处在确认会费到账后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(电子)。
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,配备专(兼)职财会人员,按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,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、检查,并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。
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会员须将会费上交协会,分支机构不得向成员单位重复收取会费,会员单位自愿提供的赞助除外。
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单位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,自动降级为理事单位,在降为理事单位后半年内,仍未缴纳的,降级为普通会员单位。连续两年不缴纳费用,视为弃会。
理事单位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,自动降级为普通会员单位。连续两年不缴纳费用,视为弃会。
普通会员单位连续两年不缴纳费用,视为弃会。
第二十九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。
第八章会员退会
第三十条 2年未按时交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规定的会员,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、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,并在协会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布。
(一)未经协会批准,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,如有关展览、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;
(二)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有关的活动者;
(三)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与境外农业或其他组织联络,并造成不良影响者;
(四)不按时缴纳会费者;
(五)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,情节严重者;
(六)触犯国家法律,受到刑事处罚者;
(七)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者;
(八)无正当理由两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者。
第三十二条 会员申请退会时,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执行。退会申请批准后,协会正式公告。
第三十三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,即取消会员资格和相应权利。
第九章附则
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。
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。